韩最大在野党党首结束12小时检方讯问:真相将在法庭揭晓******
中新网1月11日电 综合韩媒报道,“真相最终将在法庭上揭晓。”当地时间10日晚22时42分许,韩国最大在野党共同民主党党首李在明在接受了12小时的检方讯问后,走出检察厅。
当天,李在明以犯罪嫌疑人身份到案,就涉嫌贪腐一事接受检方传讯。韩媒指出,第一大在野党党首任内接受检方传讯尚属首次。
检方将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李在明涉嫌2016年至2018年在担任城南市长时期,为门户网站NAVER、斗山建设、CHA医院等企业提供建筑许可或土地用途变更等便利,以此要求这些企业向其担任主席的城南足球俱乐部(城南FC)提供170多亿韩元的赞助。2018年,在野的正未来党等党就此向检方举报。
韩媒指出,检方当天或集中调查了向城南FC提供赞助的企业是否在获得城南市政府各种许可时进行了不正当的委托、赞助是否有代价、李在明是否介入拉赞助的过程等嫌疑。据悉,李在明就检方大多提问以已提交书面陈述来作答,并否认了曾介入球队拉广告等质疑。
李在明走出检察厅后表示,答案很明确,(检方)定会起诉。但他没有接受记者提问,同等候在场的支持者握手后随即乘车回家。
检方计划不再传唤李在明调查,预计最晚月内将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韩朝野激烈争论
李在明10日前往检察厅接受调查,引发韩国朝野双方展开激烈争论。
共同民主党表示,将现任第一在野党代表传唤到检察机关,在韩国宪政史上尚属首次。
共同民主党将检察机关对李在明的调查定性为对该党的镇压。该党认为,政府表面上谈论法治,但实际上是为了消除政敌。
执政党国民力量党对共同民主党的集体抗议指出,此次事件是李在明的个人问题,不能将司法问题看作是政治阵营的问题,希望能查明相关事件的真相。
在朝野对峙的情况下,李在明11日将在自己的选区仁川桂阳区视察民生现场,12日将召开新年记者招待会。报道指出,届时将发布谴责尹锡悦政府和检察机关的信息。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